國標與山西地標對比 |《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》(DB14/1929-2019)
發布時間:2019-12-06 08:22:16
山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與山西省生態環境廳于2019年11月1日,以2019年第74號公告發布了6項山西省地方標準。分別為:
《污水綜合排放標準》(DB14/1928-2019)
《山西省地表水環境功能區劃》(DB14/67-2019)
《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》(DB14/726-2019)
《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》(DB14/1929-2019)
《燃煤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》(DB14/1703-2019)
《再生橡膠行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》(DB14/1930-2019)
由于版權聲明,標準全文不宜公開推送,本公眾號只對其中的主要內容進行簡要介紹。本期為《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
標準》(DB14/1929-2019)與GB標準的對比。該地標的起草單位為山西省環境科學研究院。
適用范圍對比
1、適用范圍:國標適用于單臺出力65t/h及以下的蒸汽鍋爐,地標適用于省內以燃煤為燃料的單臺出力65t/h
及以下的蒸汽鍋爐以及65t/h以上非發電蒸汽鍋爐。
2、生物質鍋爐:國標參照燃煤鍋爐標準執行,而地標則有單獨的排放標準,且增加了CO的限值。
3、燃氣鍋爐:國標中燃氣鍋爐均執行同一燃氣標準,地標中對在用的燃氣鍋爐的燃料分為天然氣和其他氣體
(煤氣、沼氣等)。
在用鍋爐限值
山西省在用鍋爐目前執行的標準基本為國標中的表3即特別排放限值。但是在各地市出臺的《2019-2020
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戰行動計劃》里,已經要求燃氣鍋爐氮氧化物排放限值按50mg/m3控制。
表3 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
在地標(DB14/1929-2019)中,對在用燃煤、生物質鍋爐按城市建成區與非城市建成區規定了不同的
排放限值與執行時間。在用燃氣鍋爐也規定了不同的執行時間。如下(單位mg/m3):
新建鍋爐限值
其他要求